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1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1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彥甫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柏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叁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至第五個月(含)者須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