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29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最近3個月之抵押物登記謄本(勿以影本代替)。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簡易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