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易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261號
上訴人乙○○○上訴人甲○○上訴人丙○○上三人共同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致穎 律師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並訂於97年5月22日下午
4時20分在本院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謝靜雯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