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29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29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上午09時4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詹書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伍佰零貳元,及其中貳
萬捌仟貳佰壹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一個月內者
加計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逾期在二個月內者加計參佰元之違約
金,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收 陸佰 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
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被告應給付原告壹萬貳仟參佰柒拾元,及其中壹萬零柒佰參拾參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一個月內者加計壹佰伍拾
元之違約金,逾期在二個月內者加計參佰元之違約金,逾期超過
三個月部分每月加收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
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詹書瑋
           法 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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