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2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非訟代理人 吳瓊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松宗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暨其上1618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相對人呂松宗、債務人 劉韶雲 、 呂正榮 、 許淑葉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和達美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