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22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文聖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其計算式(應依本院104年1月8日雄院隆103司執恭字第188527號執行命令,按案外人 吳采泠 之每月薪資三分之一,自債務人收受執行命令起計算已取得對之薪資債權金額,而非以債權人對吳采泠之債權額逕為請求),並提出吳采泠對債務人之每月應領薪資債權金額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文聖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