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18號債權人 蔡政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文中 、正忠排骨飯股份有限公司、 王金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請求新台幣1200萬元之法令依據及計算方式。
三、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王金忠僅係法定代理人或同為債務人)。
四、釋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