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37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吳禹萳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 蔡素蘭蔡文旗蔡榮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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