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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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95號聲請人 胡平讚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支票(票據號碼:TD4360000、TD4359998)2紙,向銀行為止付通知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不得以影本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