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400號聲請人豐興科技資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孟政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沙鹿分行購買新臺幣235000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