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重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原告 周正 發兼訴訟代理人 周正福 被告 周惠英
周 惠美 周 惠玉 周坤謀 周民貴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周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本次庭期傳喚證人 林修義 、 蔡金榮 )。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具狀陳報上開證人之傳喚地址及是否願負擔其等日旅費,並於上開庭期當日攜帶本件代筆遺囑原本(含信封),另於庭期前十五日將代筆遺囑內容以電腦文書繕打(含電子檔)後寄送本院。
兩造就收受本裁定二十日內應就附表全部內容具狀表明是否同意列為爭執、不爭執事項,以簡化爭點(如有書狀應附繕本,並聲請本院代為送達對造)。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本件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李玫娜附表一:被繼承人周蔡花子之遺產
(一)不動產部分:┌──┬──┬─────────┬────────┬────┐│編號│種類│內容│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土地│嘉義市○段○○段30│177│1/7││││之3地號│││├──┼──┼─────────┼────────┼────┤│2│土地│同段30之3地號│177│2/7│├──┼──┼─────────┼────────┼────┤│3│土地│嘉義市○段○○段24│63│全部││││之2地號│││├──┼──┼─────────┼────────┼────┤│4│房屋│嘉義市○段○○段│32.92│全部││││447建號(門牌號碼││││││:嘉義市東區北門里││││││長榮街249號)│││├──┼──┴─────────┴────────┴────┤│備註│除編號2土地登記名義人為 周正發 、周正福(應有部分各1/7│││)外,其餘不動產已經辦畢繼承登記(公共同有)。│└──┴──────────────────────────┘
(二)存款(新臺幣)┌──┬───────────────┬──────────┐│編號│金融機構│數額│├──┼───────────────┼──────────┤│1│玉山銀行嘉義分行-活存│550,437│├──┼───────────────┼──────────┤│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活存│612,257│├──┼───────────────┼──────────┤│3│板信商業銀行嘉義分行-活存│7,495│├──┼───────────────┼──────────┤│4│板信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定存│500,000│├──┼───────────────┼──────────┤│5│中華郵政嘉義民權郵局│72,600│├──┼───────────────┼──────────┤││合計│1,742,789│└──┴───────────────┴──────────┘
(三)有價證券(股票)┌──┬────────────┬─────┬─────┐│編號│名稱│數量(股)│國稅局核定│││││價額(元)│├──┼────────────┼─────┼─────┤│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5,055│46,078│├──┼────────────┼─────┼─────┤│2│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6,000│207,600│├──┼────────────┼─────┼─────┤│3│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288│16,675│├──┼────────────┼─────┼─────┤│4│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2,000│143,600│├──┼────────────┼─────┼─────┤│5│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45│332,856│├──┼────────────┼─────┼─────┤│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400│252,000│├──┼────────────┼─────┼─────┤│7│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4,000│60,400│├──┼────────────┼─────┼─────┤│8│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060│65,178│├──┼────────────┼─────┼─────┤│9│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5,118│173,244│├──┼────────────┼─────┼─────┤│10│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2,050│245,857│├──┼────────────┼─────┼─────┤│11│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3,376│357,123│├──┼────────────┼─────┼─────┤│12│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206│199,405│├──┼────────────┼─────┼─────┤│13│中鴻│13,520│141,284│├──┼────────────┼─────┼─────┤│14│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2,240│22,400│├──┼────────────┼─────┼─────┤│15│國豐興業│2,000│20,000│├──┼────────────┼─────┼─────┤│16│中華電纜│5,000│44,300│├──┼────────────┼─────┼─────┤│17│台紙│1,060│12,508│├──┼────────────┼─────┼─────┤││合計││2,341,138│└──┴────────────┴─────┴─────┘
(四)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開設之箱種:A,箱號:0966
號之保管箱內物品┌──┬───────┬────┬─────────┐│編號│品項│數量│備註(本院卷)│├──┼───────┼────┼─────────┤│1│黃金飾品│8條│第99至101、109、│││││113頁(即照片編號1│││││至4、17、26至28)│├──┼───────┼────┼─────────┤│2│金條│3塊│第102頁(即照片編│││││號5至7)│├──┼───────┼────┼─────────┤│3│金手環│3只│第104至105頁(即照│││││片編號8至10)│├──┼───────┼────┼─────────┤│4│金元寶│1個│第106頁(即照片編│││││號11)│├──┼───────┼────┼─────────┤│5│寶石戒指│7只│第106至108、111頁│││││(即照片編號12至16│││││、20、21)│├──┼───────┼────┼─────────┤│6│玉墜│2個│第109、114頁(即照│││││片編號18、38)│├──┼───────┼────┼─────────┤│7│金戒指│15只│第110、114、115頁│││││(即照片編號19、29│││││至37、39、41)│├──┼───────┼────┼─────────┤│8│金印章│2枚│第111頁(即照片編│││││號22、23)│├──┼───────┼────┼─────────┤│9│金手鍊│1條│第112頁(即照片編│││││號24)│├──┼───────┼────┼─────────┤│10│金龍鳳墜│1只│第112頁(即照片編│││││號25)│├──┼───────┼────┼─────────┤│11│珍珠戒指│1只│第115頁(即照片編│││││號40)│└──┴───────┴────┴─────────┘附表二:繼承人之應繼分┌──┬─────┬────┐│編號│姓名│應繼分│├──┼─────┼────┤│1│周正發│1/6│├──┼─────┼────┤│2│周正福│1/6│├──┼─────┼────┤│3│周惠英│1/6│├──┼─────┼────┤│4│ 周惠美 │1/6│├──┼─────┼────┤│5│ 周惠玉 │1/6│├──┼─────┼────┤│6│周家銘│1/18│├──┼─────┼────┤│7│周坤謀│1/18│├──┼─────┼────┤│8│周民貴│1/18│└──┴─────┴────┘附表三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待兩造陳報後,視是否須修正):┌──┬───────────────────────┬─────┐│項次│內容│備註(本院││││卷)│├──┼───────────────────────┼─────┤│1│被繼承人周蔡花子於101年3月28日死亡,其有6名子│第8頁│││女( 周正雄 、周正發、周正福、周惠英、周惠美、周││││惠玉),其中長男周正雄於95年12月31日死亡,周正││││雄之應繼分由周家銘、周坤謀、周民貴代位繼承。││├──┼───────────────────────┼─────┤│2│被繼承人周蔡花子死亡時留有附表一所示遺產。│第9、10、│││周蔡花子生前未立有遺產不得分割之遺囑或表示。│13至25頁│││(為避免遺產有錯漏,而致本件終結後須再為起訴分││││割或裁定更正,請兩造盡協力義務,確認遺產內容【││││含品名、數量等】是否正確)││├──┼───────────────────────┼─────┤│3│被繼承人周蔡花子之繼承人及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第8頁│├──┼───────────────────────┼─────┤│4│被繼承人周蔡花子生前請 楊勝夫 律師為代筆書寫遺囑│第11、12頁│││,見證人有林修義、蔡金榮及楊勝夫。該代筆遺囑上││││周蔡花子之指紋捺印為真正。││├──┼───────────────────────┼─────┤│5│上開代筆遺囑(不含信封)內並未記載年月日。│同上│├──┼───────────────────────┼─────┤│6│上開代筆遺囑由楊勝夫律師以信封封入,信封上蓋有│第54、55頁│││上開見證人之印章,並在信封上寫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四日立」。││└──┴───────────────────────┴─────┘
(二)本件爭點(待兩造陳報後,視是否須修正):┌──┬─────────────────────────────┐│項次│內容│├──┼─────────────────────────────┤│1│本件代筆遺囑是否有效?│││(一)被繼承人周蔡花子請楊勝夫律師代筆書寫遺囑過程時,意識│││是否清楚?│││(二)若意識清楚,則代筆遺囑之內文未記載日期,然信封上有記│││載日期,該代筆遺囑是否會因內文未記載日期而無效(信封│││之記載可否視為代筆遺囑內容之一部分)?│├──┼─────────────────────────────┤│2│若本件代筆遺囑認定為有效,則遺產如何分配?│││(一)代筆遺囑之內容│││1.嘉義市○段○○段○○○○○號(即附表一之編號1部分)分配予周│││惠美、周惠玉各1/2。│││2.嘉義市○段○○段○○○○○號(即附表一之編號2部分)由周正雄│││單獨取得。│││3.嘉義市○段○○段○○○○○號(即附表一之編號3部分)分配予周│││正發、周正福各1/2。│││(二)代筆遺囑未提及部分(除房屋外,兩造目前同意各按應繼分│││分配)│││1.嘉義市○段○○段○○○○號(即附表一之編號4部分),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周蔡花子口頭交代由原告2人各取得1/2(被告否認被繼│││承人有此口頭交代,抗辯應按各應繼分比例分配)。│││2.存款即附表一(二)部分│││3.有價證券即附表一(三)部分│││4.保管箱內物品即附表一(四)部分│├──┼─────────────────────────────┤│3│(1)若本件代筆遺囑認定有效,則按代筆遺囑之內容分配(代筆│││遺囑未提及部分【含房屋】均按應繼分比例分配),是否會│││侵害被告之特留分?│││(此部分經本院先以國稅局核定價額及應繼分比例試算,發現不會│││有侵害特留分之情形,如兩造就此有意見,應具狀陳明計算之基準│││、方式、計算式以證明如何侵害特留分,若聲請送鑑價,並應表明│││是否願意負擔鑑價費用,若無人願負擔費用,則無法送鑑價)│││(2)若本件代筆遺囑認定無效,則遺產是否均按應繼分比例分配│││?或須將某部分遺產單獨分配予某繼承人,再由該繼承人對│││其他繼承人為補償?│├──┼─────────────────────────────┤│4.│本件遺產如何分割?│││(一)不動產部分:由公共同有分割為分別共有。│││(二)存款部分:按應繼分比例分配(原告另陳明若有小數點無法│││整除而須些微調整部分,願自行吸收差額)。│││(三)有價證券部分:變賣後換得金錢(即變價分割),再按應繼│││分比例分配。│││(四)保管箱內物品:變賣後換得金錢(即變價分割),再按應繼│││分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