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897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黃寶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零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陸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