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維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只、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維凱(聲請書誤載為 謝文景 )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檢驗前淨重0.006公克,檢驗後用罄)、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吸食器1組,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潘維凱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7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0
6公克,驗後檢體用罄),經送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2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195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見偵卷第17頁),故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雖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因鑑驗耗損,而已滅失,無庸宣告沒收銷燬,然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只,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㈢另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警方以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二合一
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新園派出所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結果報告單)1份在卷可考(見警卷第18頁),足見該吸食器1組含極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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