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31號原告 李伊凡 被告 李志群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106年度簡字第6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張俊文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