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龍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玖仟玖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叁萬零柒佰伍拾捌元,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930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年息│││(新臺幣)│││(百分比)│├──┼─────┼───────┼─────┼────┤│001│475,492元│105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20│├──┼─────┼───────┼─────┼────┤│002│155,266元│105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