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73號債權人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永昆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鄧青松 、 鄧鄭英芷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是否請求連帶給付?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