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5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5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相對人即債務人冠盟育樂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當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9553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9年1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8,62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