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于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34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黃于珊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3466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9月12日確定,113年9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詳112年度保管字第78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346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偵查卷所附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屬實。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偵卷第115頁),確係被告違反商標法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已據被告 陳明 在卷(偵卷第13至23頁、第109至110頁),且有蝦皮購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扣案物品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等在卷可稽(偵卷第29至66、71至97頁),核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應依據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角落小夥伴商標貼紙32件×2角落小夥伴商標貼紙包11套50枚7包、80枚4包,共計670枚3拉拉熊商標貼紙包8套80枚8包,共計640枚4憂傷馬戲團貼紙包3套80枚3包,共計240枚5靴下貓貼紙包4套80枚4包,共計320枚6角落小夥伴貼紙包3套50枚3包,150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