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37號聲請人 廖耀璧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01月0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聖民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01月02日
書記官曾惠雅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3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48138-51500002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NX117619-9110003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X187629-6111004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X243387-7111005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NX308601-7118006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NX375151-3119007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NX434832-519008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NX483671-019009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NX573734-1113010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NX638373-111901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NX646654-0185012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NX702339-2143013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NX767184-2129014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NX842507-3146015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NX906243-6132016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NX971532-8135017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NX1044266-5124018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NX1107763-9127019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NX1183216-9123020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NX1193357-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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