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17號上訴人 黃文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啟豪 間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