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執聲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之IC板拾肆塊及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259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之IC板14塊及新台幣28750元,均為被告所有,分別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業經被告自承屬實。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鄭培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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