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郁翔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郁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郁翔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4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277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郁翔前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六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78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於104年11月11日入監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8年6月2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8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5月14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4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2778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恬安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