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續收字第95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續收字第9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續予收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續收字第956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楊家駿 代理人 林家平 相對人即受收容人MAMARILAMELINEGAYTERO(菲律賓籍)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MAMARILAMELINEGAYTERO續予收容。
理由
一、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5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又行政法院認續予收容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續予收容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即受收容人MAMARILAMELIN
EGAYTERO因偷渡入國遭查獲,顯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且無相關旅行文件無法依規定執行,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1、2款情形,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4月15日起暫予收容,並於同日為強制驅逐出國之處分。又受收容人收容多日仍無法籌措行政裁罰及返國費用,有關機票不足額部分,正申請公務預算支付中,非續予收容顯難執行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受收容人另涉及司法案件已於同年月23日函文告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將於同年5月4日後依法執行強制驅逐出國,復受收容人在臺無固定住居所,逾期停留遭查獲,顯證不願自行返國之事實,無法為替代處分,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爰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續予收容等語,並提出內政部移民署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書、暫予收容處分書、內政部移民署新北市專勤隊接收違法外來人口複詢筆錄、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調查筆錄、調查筆錄、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大隊公務電話紀錄簿、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護照催討流向管制表、內政部移民署受收容人財物代管發還紀錄表影本各1份為證。
三、本院於107年4月25日依法以視訊方式訊問受收容人,且由內政部移民署人員以視訊陳述,並審閱相關證據資料後,認受收容人之收容原因仍然存在,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2項可為收容替代處分之情形,復無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得不予收容情形,乃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
四、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行政法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淑玲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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