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2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二四○號
聲請人新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四0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日~B法院書記官魏淑娟~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貳萬元│JC八五一四一0││││公會│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