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處分禁治產人不動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452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聲請處分禁治產人甲○○不動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陳報甲○○之親屬會議成員即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如叔叔、伯伯)、四親等內同輩血親(如:表、堂、兄弟姊妹)名單,並陳明為何無法組成親屬會議(原因如:已死亡或無聯絡...等)。
三、持本裁定申請上述親屬會議成員及甲○○子女之戶籍謄本。
四、聲請人需為禁治產人之利益始得處分禁治產人之不動產,則本件聲請人出售甲○○系爭不動產(坐落高雄縣鳳山市○○段及其上建物)之具體原因為何,並提出證據佐證(例如:
為照顧禁治產人生活所需,則提出相關看護、醫療、生活費用等收據釋明)。
五、補上開欲處分之土地及建物最新登記謄本(非所有權狀)。
六、甲○○子女均同意聲請人出售上開不動產予何人之同意書狀,並均需具名蓋印(印鑑章)。
上列五項其中一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林憶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