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聲請人 楊美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定有明文可參。又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亦為同條例第11條之1規定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檢附之資料,經核其內容仍未齊備,有命補正之必要;且聲請人應預納送達郵務費3,
400元而尚未繳納,亦有命其補正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
6年3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
6年4月6日送達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聲請人未如數預納上開郵務送達費及補正相關資料,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06年6月6日到院陳述意見,聲請人當庭表示其願補繳郵務送達費及補正相關資料等語,嗣本院當庭諭知聲請人應於10日內補正上開費用及資料,並經聲請人確認無訛簽名於后在案(本院卷第26頁),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答詢表3份等件在卷可按,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自屬要件不備,於法尚有未合,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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