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9號原告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勁璋 即 黃欽榮 被告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鏞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23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