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571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雪菁 、 陳慶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依貸款契約所載,債務人陳慶煌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二、債務人陳雪菁、陳慶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