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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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7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鄭廷鈞 相對人即債務人倍護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江聖聰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貳仟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陸萬貳仟壹佰叁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