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138號原告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衛懋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捌仟壹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