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地停字第2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地停字第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地停字第26號聲請人 林邦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法官林禎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書記官盧姿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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