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6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秀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逾期6個月部分得以原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與相對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之釋明文件。
三、依聲請狀所附債權計算書,相對人截至民國113年4月29日繳款新臺幣(下同)125,500元,抵充至108年8月19日之利息105,071元、違約金20,423元,尚餘6元,故請 陳明 是否更正請求本金為48,874元,或提出得請求以本金48,880元計算利息及違約金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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