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財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送達代收人丙○○住○○市○○區○○○○街000號)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2年9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表單附卷可稽,故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姝妤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