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089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孝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信用卡帳單查詢所載,循環信用本金為新臺幣61,395元,則貴公司請求依新臺幣68,895元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許孝庭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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