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6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偵字第13175號、97年度執聲字第2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拾肆片、電腦主機壹台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96年度偵字第1317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96年6月11日確定,並於97年6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14片、空白光碟片28片、電腦主機1台、燒錄機2台,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317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96年6月11日確定,並於97年6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偵查案卷核閱屬實。又警方查扣之盜版影音光碟14片、電腦主機1台,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按,依上開規定,應認此部分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於扣案之空白光碟片28片、燒錄機2台,因被告並非自行重製(燒錄)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光碟,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上開物品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無從依上開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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