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1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11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啓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要旨欄被告姓名「 吳啟禎 」之記載,均更正為「吳啓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要旨欄,將被告姓名誤載為「吳啟禎」,此為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錯誤,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葉姿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