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7號原告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培欣 等二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2萬73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87元,扣除已繳1000元(調解費),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1187元。原告應於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