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6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6465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巷1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依據。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