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95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元奈米應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昭志 相對人即債務人激光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連昭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捌萬壹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