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5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5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05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銓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力銓 相對人即債務人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志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億伍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暨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一八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億捌仟零壹拾壹萬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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