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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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交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2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秀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7年調偵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唐秀鳳被訴肇事逃逸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唐秀鳳涉犯刑法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107年8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22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唐秀鳳另被訴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部分,調解成立,告訴人撤回告訴,本院另判決不受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姚崇略起訴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王令冠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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