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2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2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27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臧荷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捌仟貳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臧荷馨於民國93年10月1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息共計新臺幣1,268,291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108年度司促字第9270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臧荷馨│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59,309元││8月8日起│││├──┼─────┼─────┼──────┼──────┼───────┤│002│新臺幣│臧荷馨│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140,446元││7月18日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