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調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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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調字第71號

聲請人 蔡振裕

相對人 伍鉑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該部分管轄法院之規定,於調解程序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請求相對人即被告返還所有物事件,查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北投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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