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6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施錦松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巷00號
居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巷○00號
送達地址:彰化縣○○鎮街○里○○街00○0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文鈾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