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92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 蘇銘嘉 即 蘇清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又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
,於97年5月24日概括承受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不含保留資產與保留負債)並繼續營業,嗣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新加坡商星展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之規定,共同申請於101年1月1日將新加坡商星展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臺分行主要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0年11月14日函復同意。
㈡相對人蘇銘嘉即蘇清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1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12月21日起至145年12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㈢嗣相對人蘇銘嘉即蘇清嘉於95年12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2,
6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5年12月2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6年2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451,83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房屋抵押貸款總約定書影本1件、增補約定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1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交易明細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192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116│4095.69│10000分之80│└──┴───┴────┴───┴──┴────┴──────┘┌──────────────────────────────────────┐│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19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七│八│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21│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11層樓房│63│45│10│平│鋼筋│14│平│全│││01│郡安路4段76│南區溪頂│鋼筋混凝│.9│.6│9.│方│混凝│.5│方│││││之20號7樓│段1116地│土造│3│9│62│公│土造│7│公││││││號│││││尺│││尺│部│├──┴─┴──────┴────┴────┴─┴─┴─┴─┴──┴─┴─┴─┤│共有部分:溪頂段199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8│└──────────────────────────────────────┘┌───────────────────────────────┐│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19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2│19│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11層樓房│19│19│平│127分│││95│郡安路4段76│南區溪頂│鋼筋混凝│.1│.1│方│之1││││號│段1116地│土造│7│7│公││││││號││││尺││├──┴─┴──────┴────┴────┴─┴─┴─┴───┤│共有部分:溪頂段199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