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6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叢正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叢正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叢正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2年11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及經本院於106年11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受刑人於106年8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9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⑴前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2年10月8日以102年度易字第46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11月28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56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⑵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6年11月28日以10
6年度審易字第22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3罪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6年8月3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9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2957
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9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7018295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