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63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劉進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仟參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新台幣)││(年息)││├──┼─────┼───────┼────┼──────────┤│001│9,325元│96年6月28日至│18%│自96年7月29日起至97││││104年8月31日止││年1月28日,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違約金││││││,自97年1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計算之違││││││約金。│││├───────┼────┼──────────┤│││104年9月1日起│15%│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