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減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投票受賄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投票受賄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9月30日犯投票受賄罪,經本院以95年度選上訴字第29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7、13、16、19、25、26、4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褫奪公權2年,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4條,民國94年
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鳳珠法官林德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