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提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提字第26號聲請人 蘇柏睿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無逮捕、拘禁之事實。」,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蘇柏睿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察機關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規定向檢察官聲請核發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獲准,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乙紙附卷可稽。警方雖持之強制聲請人到場採驗尿液,然並未逮捕或拘禁聲請人,且聲請人於採驗尿液完畢後,隨於聲請當日13時40分離開派出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警員 陳佳妤 所陳之職務報告乙紙在卷為憑,足見聲請人並無遭拘禁、逮捕之事實。從而,本案既無逮捕、拘禁之事實,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其提審之聲請於法即有不合,應予裁定駁回。
四、爰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第二十一庭法官陳怡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蕭琮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