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2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勞訴字第233號原告 顏逸旻
林佳憲 李映木 鄭仁人 湯啟賢 陳茵姿 黃建豪 江青龍 呂乾良 蕭湘宜 簡佑樺 陳瑾瑜 簡嘉華 李家湘 陳運宣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惠臻 被告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請求總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07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各如附表「提繳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0,206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程序方面:
㈠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如起訴狀所附名冊記載之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975,539元及其利息,並為原告提繳如該名冊記載之勞工退休金合計96,414元,嗣於107年12月26日變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如卷附「原告請求給付明細計算式」表所載金額合計1,860,657元及其利息,並為原告提繳各如該表所載勞工退休金合計105,921元(見卷一第237至243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主張:原告分別自附表所示到職日起受僱於被告,約定每
月工資如附表所示,被告於107年4月30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規定,以歇業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僱傭契約,尚欠原告107年4月之部分工資、代墊費及差旅費、因病假溢扣之工資、因扣減勞工退休金而短發之工資、休假日工作工資、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原告得依兩造間僱傭契約之約定、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16條第1項及第3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得請求之金額,除原告湯啟賢之預告期間工資為15,333元及因扣減勞工退休金而短發之工資為22,080元、原告呂乾良之休假日工作工資為21,500元、預告期間工資為14,334元及因扣減勞工退休金而短發之工資為9,736元外,其餘如附表所示;另被告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規定為原告提繳106年10月至107年4月不等之退休金,除原告呂乾良部分為10,080元外,其餘如附表所示,原告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如數提繳等情。
聲明請求命被告給付原告湯啟賢59,858元、原告呂乾良58,578元、其餘原告各如附表「請求總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命被告提繳10,080元至原告呂乾良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及提繳各如附表「提繳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其餘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原告分別自附表所示到職日起受僱於被告,
約定每月工資如附表所示,被告於107年4月30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規定,以歇業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僱傭契約,尚欠原告107年4月之部分工資、代墊費及差旅費、因病假溢扣之工資、休假日工作工資、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又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規定為原告提繳106年10月至107年4月不等之退休金等情,業據提出勞工保險異動查詢結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契約書、員工手冊、簽到表、薪資條、存款帳戶往來明細、存摺、代墊費及差旅費支出證明、請假申請單、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資料、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107年4月30日訊息、臺北巿政府勞動局107年7月6日函等影本為證,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僱傭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發給107年4月之部分工資、代墊費及差旅費、因病假溢扣之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請求被告發給休假日工作工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發給資遣費,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發給預告期間工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提繳退休金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為有理由,其金額均如附表所示;至於原告湯啟賢請求預告期間工資超過14,629元部分、原告呂乾良請求之休假日工作工資超過20,283元、預告期間工資超過13,522元部分,因其據以計算之工資額超過附表所示每月工資額,故該部分請求為無理由;另原告呂乾良係於107年1月8日到職,其請求提繳退休金超過107年1月8日至107年4月30日合計9,576元部分,亦無理由。
㈡至於原告湯啟賢、呂乾良請求被告給付因扣減勞工退休金而
短發之工資部分,雖提出契約書影本為證(見附件4-6),主張:
被告依契約書第7條約定,扣減部分工資,據以提繳勞工退休金等語,惟契約書第7條係約定薪資含6%退休金,並以議定薪資5萬元為例,計算實際薪資為47,170元(5萬元÷1.06),可見被告與原告湯啟賢、呂乾良約定之薪資,已明定含被告應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並由被告逕提繳至原告湯啟賢、呂乾良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難認原告湯啟賢、呂乾良尚得請求被告發給該部分薪資,且扣除被告應負擔提繳之退休金,被告與原告湯啟賢、呂乾良議定之工資43,888元、40,566元(如附表編號6、10所示)並未低於基本工資,無違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亦難認被告有短發工資情形。從而,原告湯啟賢、呂乾良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
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僱傭契約之約定、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16條第1項及第3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如附表「請求總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提繳各如附表「提繳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之訴訟費用為裁判費20,206元,應由被告負擔,其餘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幣別:新臺幣)│├─┬───┬─────┬───────┬──────┬─────┬───────┤│編│原告│到職日│107年4月工資│資遣費│請求總額│提繳退休金││號││每月工資│休假日工作工資│預告期間工資││││││平均工資│代墊費及差旅費│病假溢扣工資│││├─┼───┼─────┼───────┼──────┼─────┼───────┤│1│顏逸旻│106.12.14.│7,160元│8,278元│37,590元│11,415元││││43,500元│無│14,500元││││││43,500元│7,652元│無│││├─┼───┼─────┼───────┼──────┼─────┼───────┤│2│李惠臻│105.7.18.│5,700元│40,988元│46,688元│無││││45,896元│無│無││││││45,896元│無│無│││├─┼───┼─────┼───────┼──────┼─────┼───────┤│3│林佳憲│106.5.10.│19,546元│32,470元│52,016元│17,340元││││66,604元│無│無││││││66,604元│無│無│││├─┼───┼─────┼───────┼──────┼─────┼───────┤│4│李映木│101.3.5.│9,625元│175,434元│185,059元│17,340元││││57,000元│無│無││││││57,000元│無│無│││├─┼───┼─────┼───────┼──────┼─────┼───────┤│5│鄭仁人│104.1.3.│16,446元│135,614元│152,060元│無││││81,504元│無│無││││││81,504元│無│無│││├─┼───┼─────┼───────┼──────┼─────┼───────┤│6│湯啟賢│106.8.28.│7,632元│14,813元│37,074元│13,170元││││43,888元│無│14,629元││││││43,888元│無│無│││├─┼───┼─────┼───────┼──────┼─────┼───────┤│7│陳茵姿│98.12.28.│7,860元│198,115元│205,975元│無││││47,500元│無│無││││││47,500元│無│無│││├─┼───┼─────┼───────┼──────┼─────┼───────┤│8│黃建豪│100.3.8.│15,292元│185,828元│201,120元│12,720元││││52,000元│無│無││││││52,000元│無│無│││├─┼───┼─────┼───────┼──────┼─────┼───────┤│9│江青龍│105.6.13.│6,604元│45,200元│87,004元│14,460元││││48,000元│無│無││││││48,000元│無│35,200元│││├─┼───┼─────┼───────┼──────┼─────┼───────┤│10│呂乾良│107.1.8.│6,641元│6,367元│46,813元│9,576元││││40,566元│20,283元│13,522元││││││40,566元│無│無│││├─┼───┼─────┼───────┼──────┼─────┼───────┤│11│蕭湘宜│105.8.15.│2,326元│30,800元│33,126元│無││││36,000元│無│無││││││36,000元│無│無│││├─┼───┼─────┼───────┼──────┼─────┼───────┤│12│簡佑樺│103.11.10.│7,820元│96,088元│103,908元│無││││55,302元│無│無││││││55,302元│無│無│││├─┼───┼─────┼───────┼──────┼─────┼───────┤│13│陳瑾瑜│100.9.19.│無│122,409元│122,409元│無││││37,000元│無│無││││││37,000元│無│無│││├─┼───┼─────┼───────┼──────┼─────┼───────┤│14│簡嘉華│98.7.15.│9,318元│364,970元│374,288元│無││││83,000元│無│無││││││83,000元│無│無│││├─┼───┼─────┼───────┼──────┼─────┼───────┤│15│李家湘│105.8.11.│3,766元│33,440元│63,094元│9,396元││││38,833元│無│25,888元││││││38,833元│無│無│││├─┼───┼─────┼───────┼──────┼─────┼───────┤│16│陳運宣│103.9.1.│2,900元│74,984元│77,884元│無││││40,900元│無│無││││││40,900元│無│無│││├─┴───┴─────┴───────┴──────┴─────┼───────┤│合計1,826,108元│合計105,4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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